医疗保险鉴定由谁主持完成,医疗保险鉴定由谁主持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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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可以向医院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会对于提出的医疗纠纷进行核查,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得出的意见并不满意,这时候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针对这次医疗纠纷会抽调并不隶属于相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鉴定,这个鉴定属于法律鉴定,如果有人弄虚作假会对自己产生很大的影响,通常没有人会为了自己不相关的人和单位做出假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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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针对医疗行为过错、过失或缺陷,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及相关伤残程度、后期治疗、护理程度等进行鉴定。因该鉴定涉及医疗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要求,鉴定人需具有一定临床医学背景,同时也需法医损伤学及损伤与疾病相关性的知识。随着医疗服务规范化要求地提高,患者法律意识地加强,而审判权作为最终裁决权,医疗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

国家对医疗事故不够重视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医疗事故必须法律化才能缓解,也就是说任何医疗事故都不许私下解决,违者判刑。对于医闹定罪以后重判。目前医患双方唯一可以相信的就是法律的公正性。普及医疗法普及医疗事故处理流程迫在眉睫!

我简单回答这个问题,医疗纠纷是现在社会上常有的事情。还有前几年的医闹,让医生就没有办法进行诊断,用药产生心理因素而达不到效果。有的因为医生误诊,有的患者家属无理取闹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就诊。这几年由于人的思想意识改变就诊患者也根据自己的病情与医生及时沟通缓和了医患关系,但是医生为了患者康复也费尽了心血。因为医院接触的是病人是和人的生命相关联,这就避免不了用药方面让患者家属产生疑问,如果康复就不会有了。得病容易好病难,也就是说明治病不是治疗后就好的,得慢慢治疗康复。所以人的疑问还是难免。如果对医生的药物产生疑问可凭用药而产生疑问的相关证据到事故处理部门或者法院进行处理,如果对病理等医疗文书产生疑问,也可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者诉讼司法部门。因为我国是法制国家,要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权益。这个是应当的也是符合人的正常权益范围的合理的事情。

一.鉴定的途径有三条: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行政调解程序委托的鉴定、法院委托的鉴定,单方去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话,一般都不会受理,因为检材不全。

二.医调委和行政调解鉴定,依据的是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没错,这个办法“暂行”了十七年了。在这个办法中,对于患者不利的有三点:1.一般只能在本地医学会专家库选鉴定专家。2.谁申请鉴定谁出鉴定费。3.鉴定先分析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才进行进一步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等细致方面的鉴定。其优点在于:1.结果出的快。2.鉴定费便宜。

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这个鉴定可以说是相对最公正的鉴定,因为一般鉴定前会组织双方对病历鉴定质证,鉴定中一般还会开听证会,鉴定项目全面,而且一般有经验的法院在患方要求的情况下都会在本省外委托鉴定机构,相对来说受医学地域性圈子影响小。缺点在于:1.鉴定费贵,一般要一万多,法院一般会组织双方各付一半,患方全付的也不少见。2.时间长,由于权威鉴定机构少,一般申请送去都要排队,半年到一年出鉴定结果都不少见。

四.鉴定实体问题:建议第一时间找医学和法学专业人士介入医疗纠纷,固定证据,分析医院有无过错,预测诉讼结果。在鉴定阶段就要清楚的陈述观点。否则一旦鉴定意见做出,在目前的实践中,被推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后悔也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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