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法理财,存款保险法理财计算公式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存款保险法理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存款保险法理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定期国债、定期存款、定期理财,哪种流动性更强更安全?


定期国债和定期存款的流动性差别不大,都可以提前支取或质押贷款,随时变现,但从更微观分析,定期存款流动性无疑更强于定期国债,定期理财流动性最差。

存款保险法理财,存款保险法理财计算公式

我们以提前支取为例。定期国债分为记账式和储蓄国债,其中记账式国债的买卖交易依托的是证券交易系统,也就是说只有股市开盘期间,记账式国债才能交易变现。节假日闭市期间无法交易,也就无法变现;储蓄国债同样如此,虽然是在银行交易变现,但也有交易时间限制,比如发行期间不能提前兑付,每日交易时间为8:30-16:30等,不能全天候及时交易变现。而定期存款,银行360天营业,随时都可以提前支取,如果是银行卡定期存款,通过手机银行自助操作,完全可以24小时变现,几乎无任何障碍。

而定期理财一般有封闭期,封闭期间是无法赎回的,在以上三种产品中,流动性是最差的。

安全性对比,毫无疑问国债安全性最高,其次是定期存款,最后才是定期理财。大家知道,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按照目前我国经济体量以及发展状况,稳定的财政收入是到期兑付的最大保证,而且国债兑付没有限额,无论金额多大都是保证足额兑付本金和利息。

而定期存款受制于存款保险条例,虽然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运行平稳,风险可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排除个别机构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所以只有本息不超过50万会受到保护,超额部分从清算财产中受偿,显然安全性要次于国债。

定期理财天然具有风险属性。自去年资管新规出台后,理财产品开启了去刚兑和净值化管理,发行机构只履行“代客理财”职能,实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向,理论上决定了风险始终存在的可能性,只有概率高低,损失大小之分,而不可能做到百分百规避。因此,在理论上理财产品风险要高于国债和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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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债、定期存款、定期理财,这3种方式流动性都很差,甚至可以说没有什么流动性,如果硬是要选择的话,那么定期存款的流动性最好,国债次之,理财更差。因为定期产品,一旦提前或者随机支取的话,普遍会损失比较大的利息,那么也就基本失去了它作为定期产品最大的意义——就是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定期的收益率往往是最高的。所以,定期产品的收益和流动性就像我们常说的鱼和熊掌一样,是二者不可得兼的,选择了定期,基本就是放弃了流动性。

先说定期存款。一是部分银行推出了智能存款方式,在定期的基础上增加灵活性,一旦发生提前支取的情况,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定期部分的收益。二是现在定期存款可以选择大额存单的方式,而大额存单具备质押和赎回的功能,因此可以保证收益率不受较大损失,算是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流动性。

再说定期国债。国债如果持有时间不到6个月,那么是不计息的,超过六个月的话,也会根据实际持有时间长短不同扣除相应天数的利益,损失可以说非常大。所以,这种流动性有什么意义呢。

最后说定期理财。几乎所有的定期理财产品,都是不可以提前赎回的,可以说毫无流动性。

国债的安全性最高,因为是国家财政部发行的,所以,理论上,只要国家没有破产,国债不会有任何安全问题。

定期存款的安全性次之。尤其是50万以下的存款额度,本金也可以说是百分之百安全的,根据担保条例,即使银行破产了,也会理赔。除非金融系统彻底崩溃了。

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最差。尤其是资管新规实行之后,保本型理财产品越来越少,未来更多的是净值型的理财产品,安全等级会有很大的差异,但是理论上说,即使风险最低的也是有风险的。

理财产品一般都有一种特点,收益率与流动性和安全性呈现反向发展,流动性好,收益率低;安全性好预期收益率就低,反之亦然。大部分理财产品都是这样的。定期国债、定期存款、银行定期定期理财都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想知道哪种产品流动性更强更安全,我们需要对这些产品有具体的了解。

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它的安全性可以说非常强,可以说是最安全的理财产品。2019年发行的国债,不管是凭证式还是电子式,只有3年期和5年期两种期限。你购买国债需要持有3年或是5年才能获得到期收益,所以,可以看出国债的流动性并不好。目前,3年期国债的收益率为4%,5年期国债收益率为4.27%。

银行定期存款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安全性也很好,50万以内存款保证本金安全。银行定期存款的期限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单从流动性来说强于定期国债。银行定期存款三、五年期利率都是2.75%。

定期理财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P2P、券商理财、保险理财、信托理财以及银行理财等都有定期理财。考虑到和国债与定期存款对比,这里我们只看银行定期理财。是理财产品都有一定的风险性,银行定期理财的安全性要小于国债和定期存款,但是它的流动性非常好,收益率也比较高。以工商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为例,它的定期期限有很多种非常灵活,从7天、28天到3年、5年都有,所以可以看出它的流动性非常好。收益率最短的7天理财都有可能达到年化2.9%,高于银行5年定期存款,期限长的定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可以达到5%。


通过上述对三种理财产品的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流动性由强到弱排序:①定期理财②定期存款③定期国债

安全性由强到弱排序:①定期国债②定期存款③定期理财

流动性最好的是定期存款,其次是理财,最后国债。按安全性的话最安全的是国债,其次是存款,最后是理财。所以综合来看既要流动性又要安全的话那就是定期存款。注意的是定期存款提前退出就会损失部分利息。

抛开产品收益不谈,三者之间,定期存款的流动性最强;但如果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能,那么毫无疑问国债第一、定期存款次之、定期理财最差!

我们对于国债的安全性排第一,自然毫无疑问。但很多人,竟然将国债的流动性排在最后,我反正是没能理解!

所谓的流动性,不就是产品变现的能力,难道国债,不可以提前支取么!据我所知,无论是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国债,只需携带有效证件,到银行皆是可以提前支取的(发行期内不可办理),只不过需要损失一些收益。

尤其是在,6个月内提前支取国债,不仅没利息可拿,还要扣除0.1%的手续费,比较不划算而已!

因此,国债还是具备很强流动性的,只是持有时间越长,国债的收益越高罢了!

银行定存的流动性极强、也非常安全!一般来说,银行定期存款,是随时可支取的,根本不存在流动性的问题(超过5万元需预约)。只不过,提前支取只能按活期计息(0.3%或0.35%),利息损失比较大而已!

另外,银行大额存单、创新型存款类产品,提前支取、靠档计息,可以极大的减低储户利息的损失,这个还是比较给力的!

朋友们好!

一般来说,定期理财产品流动性最差,有封闭期,不能提前支取。储蓄式国债提前支取也是稍微麻烦一些,相对来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稍微方便一些。下面来分析一下。

一般来说,定期理财产品流动性是最差的,储蓄式国债次之,定期存款较好一些。

对于定期理财产品来说,一般产品不到期,肯定是不能提前支取的。因此,如果你购买定期理财产品,一定要有心理准备,如果是想提前把钱取出来,也是取不出来的。不过一般定期理财产品也都是短期理财,几个月的居多,超过一年的就很少了。

储蓄式国债,也是可以提前支取的,不过储蓄式国债提前支取也需要到银行营业厅支取,而且肯定也是稍微麻烦一些。毕竟银行也是代销国债的机构,如果提前支取国债的话,也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而且也会损失不少的利息。因此,储蓄式国债流动性稍微差一点。

定期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你想要提前支取,可以说比较方便,只需要拿着身份证和存款单到存款的银行办理就好了,取出来非常方便,但是肯定要损失不少利息了。

因此,总的来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更方便一些,储蓄式国债次之,定期理财产品一般不能提前支取。

如果从安全角度来说,国债肯定是最安全的,银行存款也很安全,定期理财不如国债和定期存款安全。

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发行的债券,可以说安全等级非常高,又被称为金边债券,可以说是最安全的。

银行存款也是非常安全的,银行存款可以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只要是50万元以下就可以获得全额保障,可以说是很安全的。

银行未经储户同意擅自将存款改为理财,是否违法呢?


任何违背投资者意愿的行为都具有欺骗性,肯定是不合法行为,包括未经储户同意将存款改为理财的行为。

在法律依据上有明确规定。我们知道,储蓄管理条例是一部针对保护储户存款权益的专业法规,由最高行政机构颁布,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其中一大核心原则就是“存款自愿 取款自由”。很显然,没有根据储户意愿存款的行为就是直接违反“储蓄管理条例”,银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2018年9月26日银保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明确指出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银行将存款改为理财,至少未尽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之职责。因此,银行的行为至少属于违规行为,交易行为本身无效,如果储户因理财业务受到损失,银行有责任和义务赔偿,或者全额退还。同时,当事银行以及当事工作人员还应该因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应监管处罚。

最近披露的建设银行全额赔偿基金损失的案例,也许很多人都知道。2015年6月,基民王翔经建设银行理财经理推荐,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了96.6万基金,结果在2018年赎回时亏损本金57.65万,只剩下38.95万,一气之下将建行诉诸法庭。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建行全额赔偿损失本金57.65万,并按照同期定期利率给付利息,建行败诉,一时震动了整个金融界。本案焦点之一,银行对王翔风险测评为稳健型投资者,但审理认为该只基金风险等级并不匹配,导致建行最终败诉。

结合存款改理财案例,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将存款改为银行理财产品,但不太现实,因为购买理财产品与存款程序有很多不同,不仅有风险测评,而且还需要储户填写风险提示以及签名等手续,经过这么多程序,如果还不知情,有点说不过去。

最常见的是将存款误导销售成银保产品,即代理保险。因为银保产品与存款在外观特征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固定期限,起存金额、所谓的利率(实际上是预期收益率)等等,再加上销售人员的巧舌如簧,夸大收益,隐藏风险,储户很容易上船。

但是,无论银行怎么改,储户要想完全得到全额赔偿,关键还是需要举证充分,能够被法院以及监管机构采信。如果举证不充分或有瑕疵,空口无凭,要想扳倒银行还是比较困难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存款保险法理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存款保险法理财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